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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专用!​浙江出台管理办法,提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益

温州发布 2024-04-15

  近日,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办法》对基金筹集、基金支出、基金管理、基金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是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应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基金筹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包括财政补贴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基金支出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范围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基金支出的项目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支出、医疗费用救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并分别对支出项目的概念范围进行界定。



基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支出户进行拨付,已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的,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由医保部门将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参保资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的,由医保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财政专户拨付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直接支付医疗救助对象。


  各地财政、医保部门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按照规定做好基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基金监督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专项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基金不得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机构运行和人员经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他用。


  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通知》全文


来源:浙江发布

编辑/一审:王倩然

二审:林丰

三审: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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